南通市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
南通市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意见(试行)》,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是指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中所提及的违规办学行为,以及违反中小学招生收费政策、学籍管理和教师职业道德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对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坚持“属地管理、惩防并举、依法问责、强化导向”的原则,根据违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的不同,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并进行责任追究,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
第四条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所辖中小学的违规办学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市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直接组织开展对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工作,并向有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违规学校和个人的处理,如涉及同级其他机关职权,需要以其他机关名义作出处理的,应当向有权作出处理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明确机构职责,统一受理举报、开展督查及处理违规办学行为。违规办学行为督查及举报的核查、处理由督导机构牵头,纪检监察、人事、师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等部门各负其责。
第六条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建立健全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专项督导和随机督查机制,加强对违规办学行为举报的核查,做到有报必查,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第七条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建立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登记制度,定期公布受处理违规办学行为的数量、事项,督促学校规范办学行为。
第八条 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在办学、招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一)给本校部门、年级、班级或个人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
(二)以高(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对本校部门、年级、班级或教师、学生进行排名、奖惩;
(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违规举办改制学校或变相举办改制学校的;
(四)在义务教育阶段违规设立重点学校,或以各种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选拔性考试、面试、测验等各种考试或变相考试,以及将各种学科竞赛成绩、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擅自跨施教区招生;
(七)公办普通高中违反“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在中考前提前招生或跨县(市)招生;
(八)违反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接受学生借读、转学;
(九)公办普通高中、初中举办复读班或接收复读生;
(十)办学、招生过程中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中小学违反规定,在教学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一)学生每天在校集中教学活动时间、书面家庭作业量超过规定要求,或体育活动时间达不到规定要求;
(二)考试科目、次数及内容超过规定要求;
(三)节假日上课、补课;
(四)随意增减课程、课时,或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及教学进度;
(五)普通高中提前分科分班;
(六)违反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的规定,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征订教辅书籍、报刊,增加学生负担;
(七)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学科竞赛;
(八)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补习班,或者通过租借校舍、场地等给社会办学机构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补习班;
(九)公布学校、年级、班级或考生个人的高(中)考升学率、成绩、名次等信息,宣传炒作学校、年级、班级 高(中)考升学率、分数以及高(中)考状元的。
(十)教学管理过程中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 中小学所聘教师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一)擅自组织考试、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排名;
(二)要求本班学生提前到校,或推迟放学;
(三)布置书面家庭作业量明显违反规定,致使学生课业负担过重;
(四)以各种方式组织学生在节假日补课,或占用学生活动、午休、夜自修时间上课;
(五)随意调整课程教学进度;
(六)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
(七)从事有偿家教或未经学校批准在社会办学机构兼课。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中小学在办学、招生过程中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违规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年度考核中不得确定为优秀及以上等次;违规情节一般的,列为重点督查对象,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奖,并撤销已有荣誉称号,责令学校主要负责人公开道歉,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年度考核中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违规情节较重的,列为重点督查对象,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及时改正违规办学行为、主动清退违规招收的学生,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视为情节轻微;发生违规办学行为两例以上、逾期不改正的或被上级通报批评,已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的,可视为情节较重;因违规办学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事故的,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可视为情节严重。
第十二条 中小学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违规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学校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违规情节一般的,予以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评优评奖,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年度考核中不得确定为优秀及以上等次;违规情节较重的,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奖,并撤销已有荣誉称号,责令学校主要负责人公开道歉,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年度考核中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列为重点督查对象,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及时改正违规办学行为、主动规范教学管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视为情节轻微;发生违规办学行为三例以上、逾期不改正的或被上级通报批评,已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的,可视为情节较重;因违规办学行为直接造成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事故的,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可视为情节严重。
第十三条 中小学所聘教师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行为,一个学期内发生两例以上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学校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直接责任人员年度考核中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学校对所聘教师的违规行为未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学校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中不得确定为优秀及以上等次;学校疏于管理,所聘教师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学校主要负责人公开道歉,学校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中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不执行、不落实上级处理决定和建议,或因查处不力、辖区内学校多次曝光、查处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中存在乱收费问题的依照《南通市教育收费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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